白宫称美国不会参与报复伊朗行动
- 编辑:5moban.com - 18没有言论自由,依法治国的目标能否实现是堪虞的。
行政行为的撤回属于行政行为的消灭的一种形式。科伦布茨高级行政法院:NVwZ,1986年,第762页。
前者如责令改正(包括责令公开更正、责令限期治理、责令该学校招收、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等),后者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追缴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缴到国家机关处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6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章,等等。故戒严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不能将交通管制作为一个行政强制措施来对待,应当针对管制中的具体手段作具体分析,如果在管制中扣留了当事人的车辆,那就作为一个扣押之强制措施对待,如果在管制中限发通行证,那就是行政许可行为。这些法律明确将它们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22)或者虽未表明处罚,但置于法律责任的章节之内。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检查与其他行政行为不同,它是一种程序性、可吸收性行为,当它被后续的一种行为吸收时,(25)就不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待,而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而采取的暂时性手段,本身不是其管理的最终目标。劳动教养决定由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作出,劳动教养期限是1年至2年。当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直接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1条所规定的冻结价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条,不属于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领域,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等。
收容教养的期限是1年至3年,但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大量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缔,都表现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效力上的一种宣示性否定。从这一理论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显然是表现为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的行为。(十八)劳动教养、收容审查 劳动教养是依据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2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而设立。
此外,还有一些属于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0)如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招生、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在现场管制中,涉及对人的强制,如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等,应当视作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待,涉及财物的措施,也要分别认定。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检查以后实施了强制执行,检查就被执行行为所吸收。
且这一国家行为又属于综合性行为,它由许多类型的其他行为所组成,不具有具体性和单一性。前者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后者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8条。
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责令行为,即责令具结悔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措施,在内容上侧重于规范行政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它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对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20种特殊行为的评判和甄别,可以推进对行政强制措施标准和范围的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9条,收缴伪造、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节管制。这类登记保存措施,所适用的对象是人身以外的作为证据的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限权性、暂时性、可复原性、从属性、物理性、合一性之特征,因而无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理论上,尤其是德、奥、日等国家,早有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分合说,(3)我国台湾地区则有基础处分与执行处分之说。
这一特征首先表明:它是一种负担行政行为而不是授益行政行为,就当事人而言,它将承担一种不利后果。 二、对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 笔者以下将讨论20种特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这些行为大多不属于四种常规性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和冻结),但也不排除在其范围之内的可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2条,等等。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追缴当事人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
(九)取缔 我国有几十种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取缔,而且取缔的行为性质一直有争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登记保存 目前中国有几部法律规定了登记保存措施。(27)收容教养的这些制度特点主要来源于公安部《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问题的批复》。
但在中国现行的行政法体系下,它会被定格成内部行政行为而不适用现行的《行政强制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8条,收缴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
(17)再则,大量法律法规都将取缔放置于法律责任(18)或者罚则(19)的章节内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进入住宅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它只可能作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执行(如执行行政拘留时需要进入住宅)中的一个环节,但鉴于公民的住宅权是受宪法直接保护的基本权利,这一环节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控制。
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由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单个性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注释: (1)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公权力的意思反映。这些规定无疑为认定和掌握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1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章,等等。《行政强制法》虽未直接表明这一点,但已隐含了这一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条,收缴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
在这里,国防动员中的行业管制应当纳入国家行为对待。例如责令停产停业,本身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
这些法律明确将它们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22)或者虽未表明处罚,但置于法律责任的章节之内。(七)冻结价格等其他冻结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所规定的冻结措施,仅限于针对存款、汇款,没有等的余地。